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承包金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三千元人民币,超过十日不支付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贰拾万元人民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规定对龙源浴馆的证照进行年度检验的,造成无法继续经营的,除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人民币。
3.乙方未按规定办理健康证、上岗证等证件,导致被有关部门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4.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中止或者续签时,不能保证龙源浴馆及客房内部的设备设施完好,应按交接时的双倍的市场价格给以赔偿。如因为乙方交接时,不能保证设备设施完好,导致甲方无法经营的,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经营损失,损失按照每天五千元人民币计算,直到恢复正常营业为止。
5.乙方不能合法经营或者利用 浴馆及客房从事违法活动,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者被他人起诉(包括承包期间或者承包期以后),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商誉损失。商誉损失的赔偿金额为贰拾万元人民币。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 浴馆及客房的经营权私自转给他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
7.乙方如用 浴馆及客房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由乙方以自己的财产单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乙方除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承担贰拾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8.乙方从事与经营无关的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后果自负。与 浴馆及甲方无关。如果给 浴馆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能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应该承担因此所造成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因乙方赔偿不及时、不到位而发生纠纷,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违约金贰拾万元人民币。
10.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整改或调整 浴馆及客房内的设备设施及其装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将浴馆及客房恢复原状且向甲方赔偿造成的损失,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人民币。
11、经营期满,乙方应在两个月内无条件将鑫龙源旅馆的执照及有关手续过户给甲方,否则承担贰拾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