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具有高尚医药道德传统、重视药品管理的国家。早在西周初期,就建立了医药行政管理制度,秦汉时已设立药系官职。公元657年,唐朝组织重修本草,于公元659年完成,定名《新修本草》,又名《唐本草》,共收载药884种。它是世界第一部由国家编制颁布的"药典",比欧洲最早的纽纶堡药典早800多年。公元1107年至1110年,宋王朝整理官医局所收方剂,编成《和剂局方》,后几经修订、增补,于公元1151年更名为《太平惠民和剂局方》。这是世界上最早由国家颁布的局方,共收载处方向788种。"太平惠局"是当时销售成药的机构,"和剂局"是制造成药的机构,《太平惠民和剂局方》的颁布,对成药生产和供应的质量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王安石为相时,颁布了"市易法",由政府控制市售药物的质量,规定对药品制剂进行监制、检查等责任制度,取缔伪药,法办制售假经者。明朝李时珍的《本草纲目》是中国历史上一部伟大的药学巨著,被誉为"东方医学巨典"。《本草纲目》对中国传统药材的质量鉴定起了重要作用,至今仍有大的参考价值。
药事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个分支。随着社会经济和药学科学的发展,药事管理也从简单的繁杂,由低级向高级发展。自人类原始社会对药物采集、保管、使用的简单管理,发展到现代社会对药学事业的系统管理,从经验管理发展为科学管理,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药事管理史是药学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在生产劳动、同疾病作斗争,逐渐认识到使用药物,从采集自然界的植物、动物、矿物作药用,逐渐能生产药物,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于药物与人们生命的密切关系,古今中外历代政府对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都采取了诸种管理措施。随着社会、经济和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药学事业的形成,药事管理日益加强。药学的发展和事业管理的发展相辅相成,溶为一体。本章将简述历史记载的国内外成功与失败的经验,对我国药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和现代化将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古代社会的药事管理(公元前1027~公元1840年)
1.早期的医药管理周代建立了我国最早的医药管理制度,医巫制度,医巫分离。据《周礼》所载六宫体制中,把巫祝划入春宫之列,把医师归于天宫管辖。据《周礼。天宫》记载医师是官名,为众医之长。职权是"掌众医之政令,聚毒药以供药事",其下属官职有上士、中士、下士(皆为医官),史(管文书医案),府(管药物、器械、会计),徒(供使役、看护)。还记载了当时的医疗分工制度,把宫廷医生分为食医、疾医、疡医和兽医;病历和死亡报告制度;考核奉禄制度。
2.秦汉隋至唐时期的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秦始皇于公元前221年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在其_设立了医药行政管理机构。秦汉至隋唐,医药行政管理机制逐步扩大充实,但管理体制大体相承。据《杜佑通典》记载,秦设有太医令丞,掌管医药的政令,设有待医,负责皇帝的医药。后汉时医药管理开始分设,东汉光武帝(公元25年)"置太医令一人,六百石,掌诸医。药丞、方丞各一人。药丞主药,方丞主方,右属少府。"据史书记载,汉代还设有本草待诏、尚药监、中宫药长、尝药太官等职。
两晋南北朝(265~589)时期,在史书上记载有:"梁门下省置太医令,又太医二丞中,藏药丞为三品勋一位。"北齐门下省,统尚药局,有典御二人,待御师四人,尚药监四人,总御药之事。
隋唐时期(589~960)医药管理机构进一步扩大,分工日细。《隋书。百官志》记载:设有尚药局,药藏局。唐政府设有药藏局,局内有药库,由药丞,药监等专职人员负责药品的收发、存储工作。
元政府除设有御药院、典药局等管理机构外,还设置有面向民间的药事机构或药局,如广惠司、广济提举司、太都惠民局。这些机构既制药,也卖药,并行使药事管理之职能。
宋代政府创建的官办"和剂局"和惠民局遍及各州、府和军队,由政府经营制药、卖药并使用国家组织编修和颁布的方剂、本草为制药,卖药之依据,对保证药品质量起了积极作用。当时,全世界传染病流行,欧洲和中、近东一些大城市居民死亡数达50~90%,其势之猖獗是古所未有。我国也常发生瘟疫流行,医药管理制度上的措施,发挥了中医中药在防病上的作用,对中华民族的生存繁衍起了重要作用。
4.明清埋藏药事组织的发展和民间药辅的兴起明清时期(1369~1840)政府的药事机构进一步健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都有各类人员管理药物。明代对医药比较重视,明太祖于洪武初年曾说:"三皇继天立极,开万世教化之原,记于药师可乎?"以后祭祀三皇时把历代一些著名医药学家作为从祀。据《明史。职官志》记:"洪武三年,置惠民药局,府设题领,州县设医官,凡贫病者,给之医药。""隆庆五年,生药库惠民局各大使一人,副使一人。"大使、副使、提领、医官从上至下建立了较完整的管理体系。既负责医疗,也管理药品的制造和领发宫廷用药的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亦进一步发展,更为严格。
清代药事管理大体承袭明制,由生药库收藏药材,官办药厂供应民间药品,在太医院内有专司药品加工的"切制医生",随着医药发展分工日趋完善。1654年,曾于景山东门外,筑药房三间,领医官奉旨施药。
自明代以来,民间药铺逐渐发展,这些药铺除供应饮片,还自制成药,较有名的药铺有北京西鹊年堂,创于明嘉靖年间;广州陈李济大约创于1600年,武汉叶开泰药室,创业于明末(1637)年;苏州雪允上育芬堂老药铺建于1662年;北京同仁堂创于1669年;杭州胡庆余堂雪记国药创于1874年。这些老药铺重视药品质量讲究信誉,受到群众信任,有的至今还享有盛誉。
5.中国古代的有关医药管理的刑律中国古代的历代政府虽无完整的药事管理法规,但史书上记载有一些有关刑律。公元前213年秦始皇焚诗书百家,禁止挟书,唯医种树之书,不在禁书之内。可见医药书籍受到当时的法令保护。公元前212年,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
据《唐律疏义》记载有:合和御药,误不入本方,及封题误,造畜蛊毒以毒药药人,医违方诈疗药,医合药不如方等方面的刑律。禁止道士、女冠、僧尼等为人疗疾。758年,唐肃宗规定:以后有以医术入仕者,同明法例处分,976年,宋太宗宣布:诸蕃国香药珍宝,不得私相市易。982年宣布解除海舶输入药物木香等37种之禁令。并公布乳香等8种药物为官府专卖。宋代王安石为相时颁布市易法,由政府控制市售药物的管理。1168年,宋孝宗公布:"和剂局所管贵重药材,不许偷窃,由监官亲事提检罪责。局内若有缘事入局,食用药物许人告发。
据《元典章》记:元政府明令禁售剧毒药品。1268年禁售乌头、附子、巴豆、砒霜和坠胎药,1269年禁止假医游街卖药,1272年法令规定卖毒药致人于死者,买者、卖者均处死。1311年又规定禁售大戟、芫花、藜芦、甘遂、附子、天雄、乌喙、莨菪计12种。自1275年至1319年,政府多次下令规定,禁止玩弄蛇虫禽兽,聚集人众,街市售药,违者处以重罪。元政府还规定医死人必须酌情定罪,医户与百姓发生争执和诉讼时,管民的官和管医的官,共同商量决断;免除医户差役及赋税;禁止庸医行医治病;规定医人非选试及著籍者,不能行医药,并规定医生必须精通十三科始准行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