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同意将位于 的养殖场包租给乙方,用于生猪饲养及销售,乙方若需改变用途须经甲方书面授权;
2.租赁期限为十(壹拾)年,即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如果希望续租,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5.租金:第一年、第二年两年租金分别为 150000(壹拾伍万) 元,从第三年(含第三年)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依次递增20%;
6.前三年租金须于合同签订日一次性支付完毕;同时,甲方提供适量空地场所作为乙方生产、生活使用;
7.从第四年(含第四年)租金须于每年 月 日前缴纳。乙方须于约定租金日前缴纳租金,否则,甲方有权收取每日 元滞纳金,直至单方面终止本租赁合同。
8.合同签订日,乙方须缴纳租赁保证金 万元整;该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后,乙方缴清电费以及其他应缴费用后,7日内甲方无息退还乙方。
9.租金交甲方或者甲方指定代表,并由甲方出具相关收款收据(不提供正式发票);
10.乙方对该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将该租赁物转租、用于偿还债务或者用于抵押;
11.租赁期间,所有租赁物的维修与保养由乙方负责,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2.甲方将猪场交给乙方后,自愿将猪场内原有设备免费给乙方使用,在租赁期间如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设备损坏,其维修由乙方自行解决。如合理使用引起的自然损耗,乙方不负责;
13.甲方将猪场交给乙方后,同意乙方根据养猪需要添置新设备及修缮原有猪舍;乙方在甲方场地内的改、扩建行为,需提前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书面授权(视情可以口头授权);乙方行为对甲方场地内建筑设备、树木植物造成破坏损失,另行商议;
14.乙方生产经营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甲方协调好周边兄弟单位及群众的公共关系;
15.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的任何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乙方须承担由于本租赁行为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水电费,通讯费及税费等);
16.甲方提供电源供乙方自行接入,电费由甲方统一收缴,并出具收款收据,乙方若不按时缴纳费用,甲方有权停止供电;
17.租赁期间,若遇政府征用土地,由甲方出面(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向相关政府部门协商理赔事宜;协商完成后,乙方应如期无条件搬迁;属于猪苗补偿金归乙方所有;属于甲方的投资项目及建筑物、水电、林地等设施赔偿归甲方;
18.乙方在场地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注意安全,若因为乙方生产过程中的错误导致甲方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林木等),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9.乙方应提高本人及随带家属(如老人、小孩等)和各类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制定详细安全操作规范,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若发生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20.租赁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甲乙双方共同验收房屋财产,若因为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害,乙方应给予维修;若乙方不承担维修责任,甲方有权动用租赁保证金进行维修。对于房屋正常老化,甲方自行承担维修责任(合同履行之前拍摄相关租赁场所物品照片,以备比对);
21.租赁期间,若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22.租赁合同到期或者合同提前终止,乙方有权将个人投资的可移动的设施自行处理,固定建筑物归甲方所有;若乙方因为各种原因,在合同期满或者合同提前结束后15日内,不处理相关设施,则设施所有权由甲方承接,并由甲方自由处理;
23.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否则,违约一方须赔偿另一方直接经济损失;
2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且乙方支付租赁保证金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