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落后产能专项整治。由七个县级职能部门牵头,对全县8个重点行业、4个重点区域落后产能和非法产能(企业),开展为期三年的专项整治行动(具体责任分工见附件2)。在全面排模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对符合国家、省淘汰落后产能目录的落后产能企业和县政府要求关停淘汰的非法产能、限期整改不达标的落后产能企业,列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计划名单,限期淘汰或关停淘汰。
(二)组织开展落后产能调查。组织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目录》和市里制定的相对落后产能目录,以高能耗高污染行业为重点,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落后产能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全县淘汰落后产能实际情况,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奠定基础。
(三)编制"十二五"专项规划。依据国家和省、市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意见、产业能效标准和"十二五"节能降耗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创建国家生态县和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通过调查摸底,根据企业单位产值和税收能耗及污染排放情况,科学制订"十二五"落后产能动态淘汰目录和实施计划,逐年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生产能力。
(四)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实行"六个一律":对国家、省和市淘汰目录明确的落后产能一律实施限期淘汰;对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的生产线及设备一律实施更新淘汰;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产能一律实施关停淘汰;对未经核定和超核定污染排放量企业的所有超环评外设备产能一律实施关停淘汰;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一律实施关停淘汰;对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无照生产企业一律实施关停淘汰。
(五)强化行政约束。对未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清理、取消其享受的.所有优惠政策;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_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原有用地新增容积率;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已颁发的许可证要依法撤回;电力供应和水务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供水。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六)实施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结合本县实际探索扩大差别电价的行业范围。对"两高一低"行业,增加值能耗或单位产值能耗超过行业平均水平一定比例的企业,征收差别电价。落实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惩罚性加价政策。完善有序用电措施,利用差别电价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倒逼落后产能加速淘汰,转型发展。
(七)建立政策激励机制。制定出台县淘汰落后产能资金管理办法,向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倾斜,逐年加大淘汰落后政策扶持力度。具体政策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对主动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在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有序用电、企业用地和融资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尽快出台燃煤锅炉和s7变压器淘汰的补助政策,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加强节能新技术推广。加强电力、建材、造纸、压铸、金属压延加工等高耗能行业和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改造,积极推广应用节能降耗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不断加快清洁生产、绿色企业建设和工业循环经济发展,实施重点节能改造项目50个以上,重点实施动力设备变频伺服改造、加热设备电磁加热技术应用、工业窑炉余热回收利用、生产过程中水回用等节能改造,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45家,持续清洁生产审核企业5家,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均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育省、市绿色企业5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