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方年宰生猪约10余万头,平均月宰量约9000余头,其头、蹄全部销售给乙方,若甲方的生产量不能保证乙方的需求,乙方可另行外购,甲方不得干预。
二、产品质量:甲方所提供生猪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经过检疫检验并出具相关有效票据。
三、甲方每日所产生的头蹄乙方自行组织人员收集、归类过磅,结清当日货款(其中:运费、人工、卸装车等费用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否则,甲方将从定金中扣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四、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若需续签,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
五、资金流量预算:300套/日×㎏/套×元/㎏×30天=元。因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甲、乙双方每10日议价一次,达成共识后执行。
六、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货源定金伍拾万元人民币。
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按《^v^合同法》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合同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增补补充协议。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