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携营业证照及下列资料之一,向户籍或营业证照注册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或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贷款贴息资格认定;其中市区〔除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下简称三区)〕户籍人员在三区创业或三区户籍人员在市区创业的,向户籍所在的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或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
在市区从事种养殖业、无法领取营业证照的承包经营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其他条件的,可以承包协议代替营业证照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受理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同意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区人力社保部门。
区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后进行实时审核认定,对审核通过的30万元及以下额度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出具《市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认定表》);30万元以上额度的,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通过的,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向借款人出具《认定表》。市人力社保部门定期对区人力社保部门贴息资格认定情况进行抽查。
对申请10万元以下一类贷款的借款人,区人力社保部门将贷款贴息资格认定申请材料、商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上年度经营状况表)等相关材料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召集有关部门、银行、担保机构和专家成立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创业担保贷款评估小组出具同意担保意见书。区人力社保部门凭意见书向借款人出具《认定表》。评审会一般每季度举行1次。对获得5万元及以上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的人员、经评审入驻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园的人员,申请10万元以下一类贷款的,区人力社保部门可不经评审,凭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相关文件、入驻创业园评审资料和协议,直接出具《认定表》、签订担保合同并推荐到经办银行。需要受托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凭《认定表》和担保机构所需材料向其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取得担保函后,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注意:借款人每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三)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区人力社保部门同时与10万元以下一类贷款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