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政府重视小作坊监管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将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建设和管理纳入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规划,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按照当地产业发展和城乡规划总体要求,结合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数量、规模和分布情况,以及常住人口、地理位置、辐射半径等因素,对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出台政策,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进入加工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专题研究部署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商务、公安、乡镇(街道)等各级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积极参与并有效推进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试点建设工作。
(三)食品小作坊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工区内食品小作坊符合《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 23734)等规定要求,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相应生产加工许可证书。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以及排水系统,保持该场所环境清洁卫生和排水通畅,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规定。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人员和管理制度。
(四)加工区规划与设计合理。加工区为固定的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选址与环境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配套电力、给排水、排污、交通等公共设施,按要求集中处理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加工区配备检验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检验人员,能满足加工区内各类食品的出厂检验需要。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对加工区内的公共场所和所有食品小作坊进行实时监控。
(五)加工区管理与服务规范。加工区成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服务和管理的职能与责任,加强对加工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管理,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小作坊实行备案管理,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许可证书的不得在加工区内生产经营。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加工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