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型式认可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提供鉴定意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上述资料须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并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提供《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检验报告;
9、具有法律效应的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可由具备相应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暂不作为备案资料要求);
11、*喷涂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方案、记录及其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土建和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分别在相应的竣工图上盖竣工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