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方承包乙方九台市后小屯村南山砖厂,营业执照号: 负责人:
二、承包合同一年一签,自20xx年5月30日起至20xx年5月30日止,下一年如乙方对外发包,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三、承包金一年共计万元,自20xx年5月30日起每月由甲方给付乙方3万元,至20xx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承包金,给付的承包金以乙方给甲方出据的收款收条为准 ,如甲方到期给付不上承包金,乙方有权扣留甲方相当于所欠承包金数额的红砖(红砖以出售价格为准)。
四、甲方在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对砖厂机器设备,土方、渣石自行使用,厂房,各种车辆及砖、砖窑等与南山砖厂相关的一切设备,附属设备,场地,原材料等均归甲方无偿使用,甲方自行添置的设备,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乙方不得干涉。
五、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承包期间正常生产,经营,在甲方承包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甲方承包期外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在甲方承包期间,如由于乙方的原因发生民事、刑事、行政纠纷等导致砖厂停产,停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等,乙方须一次性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人民币40万元,并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乙方砖厂现有设备以双方认可签字的明细为准,合同期满后,乙方有权收回砖厂和设备,但不得向甲方主张设备使用费等权利。
八、在甲方承包期间,除税务费由甲方承担外,其余一切费用(包括检证费,村上承包金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在甲方承包期间,有权自主决定用人,用物,乙方无权干涉,甲方有权决定南山砖厂的一切生产事宜。
十、以上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发生纠纷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