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首选向法院申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如直接向上一级或更高级别法院申诉,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一般情况法院会告知你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这种由上级法院交回终审法院审查,对于申诉人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因此,盲目越级申诉会浪费时间,如果是转回终审法院可能更浪费时间。
上述申诉法院是一般规定,大多数情况下需要遵守,但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越级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受理。
如果二审是省一级高级法院判决的案件,直接选择最高法院申诉,有时也并非明智之举,除非是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关注度的案件。因为,直接向最高法院申诉,一旦被驳回将失去最后的程序机会。不如在省一级高院直接申诉,同时,把冤情理性地展示给公众,即便在省级高级法院申诉不利,还有向最高法院申诉的机会。
特别要注意的是在2012年修改《xxx刑事诉讼法》前,原来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审查申诉的法院"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而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是"终审法院","终审法院"这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此的理解也会有"歧义",因此,在有些情况下,即便选择对了法院,也有可能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