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乙方付甲方每年河道承包费计人民币 元整( 大写 ),每十年度付款一次,十年承包费计人民币 元整( 大写 ),付款日期为 年6月2日、 年6月2日、 年6月2日、 年6月2日、 年6月2日。如乙方拖延付款日期30日,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责任由乙方自负。
2、帮助乙方做好在河道承包管理期间与本村村民相关利益事务的协调工作。力尽所能为乙方实施旅游开发、综合利用等项目工程营造一个宽松环境。
3、在河道承包管理期间,乙方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积极协助甲方做好防洪抗旱工作。不以任何借口影响甲方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以及用水秩序,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害。
1、依法办理旅游开发、综合利用等项目界内资源开发相关手续和证件,积极做好小河流域治理等项目的申报相关事务,争取项目资金,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挪用,乙方以治理河道为基础,积极配合村集体做好村公益事业。
2、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乙方依法享有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资源(石、沙)开发权,并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旅游开发、综合利用等,甲方不得干涉。甲方不得再于任何单位与个人、集体签订协议,否者,一切事务责任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自负。
1、违约责任:双方议定在项目实施期内,如单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另一方可依法终止协议。
2、甲乙双方应守信执行本协议,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村委会各执存档一份。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协议执行中如有分歧或纠纷由公证依法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