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制订施工方案,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好保证安全的"三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技术、安全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2.承包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保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3.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需调换工种、增补或调动人员者,在上岗前均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报给发包方安全部门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证》。
4.承包方工作人员必须无妨碍工作的病症,否则不得参与工作。凡已登记的工程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5.工程开工前,必须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6.承包方进行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项目施工时,必须事先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从事电气上的工作,一切施工活动都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或工作票),并派员监督。
7.承包方应自觉接受发包方安全环保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发包方安监部门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施工中一旦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安全管理部门。
8.承包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证施工工具、器械使用安全。
9.开工前承包方施工人员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施工。
10.承包方应按《_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11.承包方应对施工场地采取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工作班人员状态以及施工中的安全环保责任负责;如因承包方采取的安全环保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及本协议所列安全环保事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由承包方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