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每月与甲方会计进行对账,对账无误,签字确认,如果没有对账或没有签字确认,甲方有权不予发货。且在甲方发货三日内乙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按照发货单作为双方对账、结算的依据。
2、乙方没有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对账,当甲乙双方出现经济纠纷、诉讼,乙方同意以甲方保存的发货单作为双方对账、结算依据及起诉依据与证明。
3、甲方每年5月31日前、农历年底为清帐日,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将应收款结清,如果在每年5月31日前、农历年底乙方没有与甲方清帐,甲方将停止对乙方的一切供货,直到清帐后开始供货。特殊情况,乙方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可变更执行。
4、经甲方公司对乙方库存进行盘查发现,乙方经营出现资不抵债现象,有挪用公司资金行为,甲方将停止一切供货和一切支持,乙方必须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在限期内将资金漏洞补上,偿还公司欠款,如果定期内没有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偿还甲方欠款,所有甲方在乙方的投资,全部由乙方按照甲方实际投资价款、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对乙方综合评估,本年度甲方授予乙方的信用额度为 元。乙方欠款额度超过元甲方将给予停货处理,经过乙方向甲方申请同意后方可发货;月末,乙方欠款超过信用额度元,超出部分甲方将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入乙方应收款。(若乙方应收款回款有多出部分,甲方按付给乙方。)每年5月30日乙方必须清帐,清帐后甲方将所收利息全额返还给乙方;若乙方能做到一年2次清帐,甲方将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