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减免必须以我公司能够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为前提。 利息减免必须以我公司实际受偿为前提。在借款人仅仅制定还款计划而未实际还款时,不得予以减免。 第五条 不良贷款划分:
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 逾期贷款:抵押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呆滞贷款:超过抵押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1年(含)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1年,但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a.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b.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并取得了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c.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有保险公司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重大事故和灾害鉴定证明、保险赔偿金证明的,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d.贷款人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部分,有法院裁决书及抵押物拍卖的《拍卖转让合同书》;
e.贷款本金逾期1年,我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判后仍不能收回贷款,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2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f.借款人依法触犯刑律,依法受到法律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g.其他经我公司上级单位批准核销的贷款 。
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的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次级类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已经出现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损失类贷款: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