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地址广西xx市xx路xx号xx现代城4区12楼,负责人罗xx
当事人 :罗xx,时任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452967XXXXXXXX
当事人 :王xx,时任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七星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号码4311261985XXXXXXXX
依据《_保险法》(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查,月-3月,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七星团队利用广西正泰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涉及虚假中介业务万元,手续费万元。
时任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总经理罗xx、时任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七星团队负责人王xx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罗xx处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王xx处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_,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嘉宾路支行。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_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