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整体功能,强化林区治安管理,全面提高预防、发现、控制和打击能力,结合实际情况,经双方协议特制定本协议。
1、林区治安联防是指森林公安机关为维护辖区结合部林区治安秩序,在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过程中互相协作、互相配合、协同作战的一种新型警务机制,它是森林公安机关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
2、联防协作单位要坚持"内严外联、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协作、严厉打击、综合治理、维护稳定"的原则,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增强大局观念,开展林区治安联防协作工作,共同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维护林区治安稳定。
3、毗邻的联防协作单位之间每月25日传递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情报信息,及时协助侦查取证,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或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4、对于结合部林区发生的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加工盗伐、滥伐的林木等影响林区治安稳定的问题,协作的单位应及时通报情况,迅速采取措施组织专项整治,同时报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
5、对于联防区域内发生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协作单位要及时查处,并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积极介入,协调、指导、督查协办有关案件。
6、联防协作单位应建立结合部林区"三情"资料档案,健全完善护林组织和护林机制,加强林区治安信息员、治安耳目队伍建设,提高预防、发现、控制和打击能力。
7、联防协作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部林区群众反映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问题,做到早发现、早调查、早处理,把林区治安问题及时解决在萌发状态。
8、联防协作单位要在结合部林区大力宣传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增强林区干部、群众的护林意识和法制观念。
9、联防协作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建立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突发事件和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的能力。对于因追缉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违法犯罪人员及运输车辆而进入毗邻辖区境内的,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协作单位,协作单位应及时出警,协助查处。
10、联防协作单位要加强工作联系,定期沟通情况并形成制度。每半年牵头召开联防协作例会,研究结合部林区治安问题,研讨林区治安联防协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11、联防协作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向分局报告季内联防协作工作情况,对联防协作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重、特大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要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12、本协议一式三分,甲、乙双方各一分,分局一分,本协议从2007年元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