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多次以劳动争议向碑林区**申请立案,2013年碑林区**立案厅已经做出劳动争议立案决定,给上诉人发了立案通知书,也收取了上诉人的立案费,因为行政庭厅长感觉本案过于**,就以与上诉人谈话方式要求查验上诉人已经持有的劳动争议立案通知书,收回了立案庭发给上诉人的立案通知书,拒绝办理本案。
2014,2015上诉人也都长期坚持去碑林区**申请劳动争议立案,上诉人的劳动争议立案申请遭受长期的立案**,难以获得立案,因为国家推行****,推行立案登记制,碑林区**立案厅才允许上诉人立案,但碑林区**却要求上诉人以人事争议申请立案,否则不予立案。本案劳动争议被碑林区**立案厅强迫上诉人以人事争议申请仲裁和**立案。
立案后,主审法官谢红却告诉上诉人**没有**处理这样的人事争议,陕西省地矿局提拔不提拔你的问题,法官没有**干涉,建议上诉人撤诉,改立劳动争议案。
上诉人请教主审法官谢红:拒绝撤诉,等你下达判决以后,再去申请劳动争议立案不受影响吧?谢红回答:不受影响。
碑林区**对劳动争议案和人事争议案的分工是,劳动争议案由行政庭主管,人事争议案由民事厅主审。
被上诉人前**以封官许愿要求下级单位技术**的上诉人给其献计献策,本身就是一个智慧服务的口头协议,献计献策是智慧服务的智力劳动,献计献策的报酬就是**承诺安排做地质队队长级别的行政管理工作。
上诉人花费七个月时间策划出了《搞活地勘单位的理论办法与思路》并提供给被上诉人前**,就是给被上诉人提供了献计献策的智慧服务,也就是通过献计献策与被上诉人形成建立了智慧服务的脑力劳动关系。
《搞活地勘单位的理论办法与思路》被张德新**肯定为文章写的不错,被局法规处处长苏剑泳书面肯定为"有许多独特见解,建议局内发表,以促进我局**",被地矿部**法规司书面肯定为"对我们鼓舞很大,我们在制定相关**时采纳吸收,建议你今后直接与我司联系",地矿部**朱训到陕**视察还准备召见上诉人。《搞活地勘单位的理论办法与思路》,完全解剖了计划经济的弊端,提出了完整的**方案,不仅推动地矿部**成为_,也推动了市场****。
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成功地提供了被各方面充分肯定的智慧服务。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智慧服务的献计献策是一个难以否认的事实。上诉人理应获得献计献策的智慧服务报酬。至于被上诉人内部是否能够协调成功,不是上诉人的问题,而是被上诉人的责任问题。
上诉人给被上诉人献计献策《搞活地勘单位的理论办法与思路》,被地矿部**法规司书面肯定以后,地矿部**朱训视察陕西省地矿局表达要召见上诉人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却对上诉人进行人格损害名誉侵权,把上诉人诽谤抹黑成为偏执狂无责任能力,被上诉人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无视地矿部权威的乱权行为。
在陕西省地矿局**张德新已经肯定上诉人文章写的不错,陕西省地矿局法规处处长也以书面形式肯定《搞活地勘单位的理论办法与思路》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却以秘密**损害上诉人人格侵害上诉人名誉,诽谤抹黑上诉人是偏执狂无责任能力,本身就是一种滥权行为。
本案争议智慧服务的献计献策是根本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人事争议关系,而是要向被上诉人要求脑力劳动智慧服务献计献策的报酬的问题。
本案争议的核心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要求成功的献计献策智慧服务的服务报酬,而不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要求什么**。
陕西省*厅曾经给浙江省*厅介绍上诉人是**级水*,****研究室**崔振椿给他夫人介绍上诉人是大师级水*,上诉人有必要向被上诉人要求什么**吗?
本案争议在申请立案过程中被碑林区**立案厅强迫以人事争议立案,就是在司法误导申请人,也是在变相的继续阻止上诉人的申请劳动争议立案。
本次向碑林区**继续申请劳动争议立案,却被碑林区**立案厅以一事不能二审为由继续拒绝上诉人的劳动争议立案,完全是在百般刁难上诉人,玩弄立案权,玩弄申请立案人,上诉人根本不服。
碑林区**长期以各种**阻止阻扰上诉人的劳动争议立案,完全是司法立案权的肩客操纵炒着,是严重的司法立案权的滥权**,是上诉人立案难的本质。
碑林区**的拒绝阻扰上诉人劳动争议立案,是司法逃避,规避,回避的严重的司法不作为行为。
劳动争议立案后又以欺骗方式收回上诉人持有的立案通知书,严重玩弄立案权,给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的司法困难。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三款)规定,被上诉人以诽谤侮辱的人格损害名誉侵权方式剥夺上诉人的职务任免**,剥夺上诉人的技术工作**,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