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4)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签章的,或签字(签章)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的;
评标小组所有成员按照递交响应文件时间的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评标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方能生效。
(1)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评标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评标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磋商采购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评标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评标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即为合同成交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更改,并作为评审依据。
(4)若没有对采购要求中的商务、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做实质性修改或进行了实质性修改,但没有提高要求,最后报价(含分项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对技术、商务作了实质性修改,且提高了采购要求,最后报价(含分项报价)可以高于上一轮报价。
(5)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或最后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视为无效响应。
(6)最后报价未作分项报价的,其分项报价则按总报价的降价比例计算。
(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未提交最后报价视为退出磋商;最后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视为无效响应)。
(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3)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评标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