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约向乙方收取商铺包销定金及剩余销售款,并按约向乙方支付溢价款项等。
2、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关于本项目的商铺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全部商铺未设抵押、未被查封证明、经乙方审核同意的《商铺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版本,并保证对销售给乙方的商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及收益权,已取得或可取得合法销售的法律文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3、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在"包销期限"内的自主定价权及自行销售权。
4、甲方须派专人负责收取购房客户的定金(含临定)、首期款或全部房款,并指派专门部门及专人协助乙方协调银行、律师所关系,协助乙方及时与乙方指定的实际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按揭合同》等相关销售合同及文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乙方经过甲方审核同意后,甲方同意乙方对外出租商铺,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6、甲方应保证项目销售现场公示文件承诺的交楼标准及其它条件与交付时一致,否则,承担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索赔或损失,并承担因本项目《商铺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7、若甲方原因造成商铺房产不能办理房地产证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及实际买受人的损失。
8、本协议签订后"包销期限"届满前,甲方不得对外销售或出租该项目的任何商铺。
9、在甲方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齐全部房款后,应积极配合买受人办理房地产证手续。因甲方手续不齐全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产证的,视为甲方违约。
10、因甲方原因导致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视为乙方已完成该商品的包销任务。如该商铺如溢价销售的,甲方应按约向乙方支付溢价款。
11、甲方在收取定金后,应配合乙方办理商铺质押或将商铺房产证交乙方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