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诚实自愿、规范供货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食品原材料事宜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有效证件的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并及时提供食品检测的合格证。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订购食品原材料,订购的具体内容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书面《食品原材料采购订单》为准(以下简称《采购订单》)。
《采购订单》上的食品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大米、面粉、食用油、肉类、蔬菜等。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订购食品原材料,订购的具体数量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书面《采购订单》为准。
第四条甲方在下达订单之前需提前告知乙方,预留乙方准备时间。因甲方
生产紧急需要,甲方可采取口头方式下达订单,但甲方需在紧急情况解除后日内下达书面《采购订单》。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采购订单》所述交货日期为食品原料送达甲方指定地点之日期,乙方需在交货日期当日或提前一日将食品原材料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第五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食品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是正规厂家通过质量认证的产品,乙方必须如实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或商品的批号明细,严禁"三无"产品或腐败变质、生虫、污秽不洁、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2、必须有显著标识(如:品名、数量等),包装正确,坚固,便于搬运,适合货物本身特点,有必要的保护措施,使货物在到达甲方后能够得到有效的使用。
第六条甲方需在收到乙方食品原材料之日进行验收,甲方在乙方《确认单》上签字或盖章即视为验收合格。但因食品原材料之特殊包装原因导致当日不能够进行验收的除外。
第七条乙方作为甲方的长期合作供应商,承诺向甲方提供产品之单价为惠,服务品质满足甲方要求。乙方可每月调整价格一次,报价时间为每月结束前日报送下一月的价格;若乙方在一月结束前日未向甲方报送下一月的价格,视为下一月价格未变动。乙方确定的价格应为含17%增值税之单价,且为食品原材料到达甲方指定地点之单价。
第八条乙方每次供货完毕需向甲方出示《收货单》,待甲方验货合格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若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货的,乙方将食品原材料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后视为食品原材料合格,但明显为不合格产品的除外。
第九条甲方按月用以下方式之一支付价款,以甲方实际签收合格的食品原材料种类及数量据实核算。乙方必须提供详细的食品原材料销售清单与甲方的《收货单》核对,无误后,由乙方出据收款收据(或发票),甲方才予以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