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违反约定,行使了本合同第六条第2款第(1)项行为,致使乙方无法经营需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返还保证金给乙方,并适当补偿乙方装修和添臵设备的费用。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物业的,甲方应返还当季度已缴纳的剩余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给乙方。
3、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六条第2款第(2)至(7)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义务,收回本合同项下的物业。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返还履约保证金,并应缴纳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4、合同签定后至租赁期开始前,若乙方退租,甲方将没收保证金不退还乙方。
5、租赁期间,乙方逾期缴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或租金的,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上述费用总额或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6、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不得要求返还保证金,且应全额支付退租当月租金、水电费等一切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
7、租赁期间,租赁物业设臵乙方的广告牌由乙方负责投资及管理维修。如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害,责任由乙方承担。
8、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四个月内在园区完成工商税务消防等相关手续,对本项目的经营场所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个体户。在独立法人机构或个体户成立后,乙方的权力义务全部转由该独立法人机构或个体户承担,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四个月内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本合同。
9、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在十天内交还本合同项下的物业。乙方逾期归还, 甲方有权限期乙方交还物业。乙方逾期不做处理,视为侵权,每日扣罚人民币壹仟元/天(小写:¥元/天),同时甲方可自行收回物业。乙方如有遗留物品,视为遗弃,甲方可自行处理并不做任何赔偿或补偿增加处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