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保证寄养行为是对宠物的关爱行为,而非借机遗弃宠物行为。超出双方约定寄养期七日后,乙方将通过电话、电邮、信函、传真任一方式通知甲方领回宠物,通知发出即日起七日后,甲方仍未前来领回宠物或与乙方沟通的,视作遗弃行为。乙方有权处理宠物。
2、甲方有义务为犬只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寄养期间提供犬只有效证照复印件,如不能提供有效证照,寄养期间如犬只被政府部门依法查收,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必须保证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领回宠物,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领取的,甲方需及时与乙方沟通,确认延长寄养的具体时间,在征得乙方答复并确认后,寄养时间可相对延长。延长寄养时间如超出一个月以上,甲方需将相应寄养费用按月以转账形式转到乙方账户,待乙方收到款项后视延期确认,超出双方约定转账日期七日后,按条款三第1条执行。
4、甲方声明对宠物的健康情况已经按上述所列内容作了如实告知。如因甲方对宠物健康有所隐满或者对宠物是否患病完全不清楚的情形下导致宠物患病或者死亡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医疗费用及赔偿。
5、宠物寄养期间如果宠物患病或意外受伤,需要进行治疗时,寄养时间在30天以内(含30天),治疗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但不包括宠物原有易感的疾病、慢性病、累积性疾病、年老体弱造成易感的疾病、自身免疫或功能缺陷类的疾病、未打齐所有上述要求的疫苗或免疫期超出有效期限的、以及一周岁以下的幼宠,)寄养时间在30天以上的,治疗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以上乙方均不承担甲方自行购药品或指定医院治疗的费用)
6、寄养期间如乙方将宠物不慎遗失并在自遗失之日起三个月内仍然无法找到宠物,或发生非疾病造成的意外死亡,乙方按双方约定的宠物初始价值全额赔付给甲方,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仟元。如宠物属于正常的自然死亡(如老死)或因为原所患疾病而导致的死亡,则乙方不负责赔偿。甲方所交预付款按宠物实际入住天数扣除应交费用后,多退少补。
7、在家庭式宠物寄养中,如发生因宠物间打斗而导致宠物受伤的,其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但如果因此而造成其中一方或者多方死亡的,乙方将按双方约定的宠物初始价值50%赔付给甲方,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仟伍仟元。甲方所交预付款按宠物实际入住天数扣除应交费用后,多退少补。
8、签约时,甲方按宠物初始价值的50%,共 ¥____元(大写: )预付寄养费,预付额度低于人民币叁佰元的,以人民币叁佰元计,结算时依实际费用发生的数额多退少补。寄养一个月以上的宠物,预付额不得低于每月寄养费用,同时支付首月寄养费用,余下费用随着寄养的时间延长每月在签约日前转账支付。超出双方约定转账日期30日后,按条款三第1条执行。
9、本合约一式两份,签定之日宠物正式入住生效,寄养期满自然失效。
10、本合约如有疑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亦可以乙方住所所在地法院民事述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