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参加审核登记的印刷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所附《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并于2008年1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报至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2008年3月31日前审核完毕所负责企业的自查报告和审核登记表,做出能否通过审核登记的决定。
(三)审核登记工作结束后,下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核登记总结报告和总署统一制定的《审核登记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同时将被暂缓审核登记、不予通过审核登记的印刷企业名单一并附上。2008年4月30日前,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核登记情况工作总结和《审核登记情况汇总表》,报送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总署将对各地审核登记报送的情况予以备案。
(四)凡2008年不开展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的省份,也应在2008年4月30日前将《审核登记情况汇总表》报送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
请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作全面部署,并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审核登记的实施细则。各印刷企业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详实填写有关数据。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汇总。审核登记期间,总署将对各地开展审核登记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不认真开展此次审核登记、审核登记情况工作总结和《审核登记情况汇总表》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