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造成乙方未达到规定服务标准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造成不能达到服务标准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发生不足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在下一年度进行补足,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追缴。
(四)业主不批准乙方所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或资金不够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业主承担。业主批准后,因乙方责任未及时按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的,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未达到服务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含违反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甲方有权给予口头警告,口头警告无效情况下,可采用书面警告要求限期整改,不按要求时间内进行整改的,按次扣罚人民币2000元,在履约保证金内扣除。
(六)经核实住户投诉物业服务人员不作为的;收到住户合理诉求,未及时处理导致业主有效投诉的;住户家爆水管,电话告知30分钟内未关水处理的;甲方通知乙方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超过24小时未作处理;不服从甲方监督检查和意见建议要求,未有合理解释的;经甲方每次扣罚人民币1000元,在履约保证金内扣除。
(七)乙方对各项进驻工程,监管不到位,导致进驻的设备、电线乱拉乱布局,每次罚款人民币1000元,在履约保证金内扣除。
(八)乙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多收的款项,并视业主受影响的情况做出处罚、终止合同等方式处理。
(九)社区内的设备设施质量维护和保养由乙方负责,负责监督电梯与消防设施、设备维保单位对等特种设备需具备安全合格证和年审合格资料审核工作,并监督其依照行业规定做好维保档案记录资料,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业委会资讯。如是乙方原因造成,应承担相关管理责任和赔偿责任,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电梯、消防设备、设施等由乙方与维保单位签署维保协议,甲方根据乙方的规划在物业费中列支。
(十)甲方根据评估作出要求乙方更换管理人员与第三方服务人员,乙方不得拒绝。如果乙方未能在一个月内更换甲方认可的人员到岗,管理人员与第三方服务人员继续留任的,其工资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列入物业费中列支。同时,甲方可以自行推荐合适人选到岗,乙方不得拒绝。
(十一)乙方违约拒不退或擅自退出小区的,按每天壹万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物业管理用房的,按每逾期一天伍仟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款项的,按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拖欠超过三十天的,除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二十一第 免责条款
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或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一)雷暴、台风、雪灾、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
(二)乙方曾向甲方、业主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设备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业主未采纳所致之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违章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提供维修便利等)。
(三)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的损失;非因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失。
(四)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而导致的任何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