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无故拖欠,甲方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为实欠租10 %。如拖欠租金10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场地,并不退还乙方押金。
2. 甲、乙双方在合同终止前,须由相关工作人员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3. 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保护租赁期内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的用途,如确需要变更用途,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造成租赁场地及其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如乙方在租赁期满不负责恢复原状,甲方有权自行恢复原状,费用从乙方押金中扣除。
4. 乙方如在租赁场地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须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未经甲方同意和因未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事故或罚款,由乙方自理。
5.乙方不得在租赁场地外面附加任何物件或涂刷任何涂料或做出任何更改。
6.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场地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在适宜使用的清洁、良好状况下(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使用,甲方有权从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场地中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并有权诉之法律。
8.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场地作为商业用使用,遵守^v^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9. 甲方向乙方出示出租场地的相关资料原件和给乙方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