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过流程优化、工艺改造等提高工效后,未及时与外包商协商调整外包单价的;
(五)未制定外包实施方案或外包实施方案未经审批开展外包的;
(六)外包实施方案缺少质量、时限、效率标准规范要求审批通过并开展外包的;
(八)与不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外包商建立业务外包关系的;
(九)违反采购管理规定未实施采购新签或续签合同的或应集采未集采签订外包合同的;
(十)应当发现投标人围标串标未发现的,导致围标串标方中标的;
(十二)超出业务外包费用预算额度或者擅自变更费用用途且未履行相应审批流程进行外包的;
(十三)未使用已发布的业务外包标准合同文本或未经审批违规修改业务外包标准合同文本的;
(十四)缺少外包单价、质量时限效率规范标准等关键要素仍签署外包合同的;
(十六)外包用工风险管理失责或防控不到位给邮政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七)未对外包业务量进行核实、未组织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即申请和审批同意支付外包费的;
(十九)结算时未正确审核或复核业务量、结算单价、服务质量考核扣款等导致多支付外包费的,或按岗位数量和员工数量结算外包费用的;
(二十)未按规定组织外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外包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管理条款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将生产场所、设备提供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的外包商的;
(二十一)未督促外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及安全生产设备配置、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机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十二)未督促外包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发生泄露、出售信息等非法侵害邮政企业或用户信息安全的情形的;
(二十三)存在违反业务外包管理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其他情形,造成邮政企业经济损失,或被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行政机关等认定为存在违法行为、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或后果,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的;
(二十四)被上级单位审计或巡视发现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外包管理问题,本单位应发现未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