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作为一家酒类销售公司,系专营泸州老窖特曲系列产品的销售管理机构。
2、乙方作为甲方在内的团购经销商,负责在以上区域内开发团购客户,并提供产品配送服务。现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约定如下:
1、甲方向乙方提供下表中产品,保证产品品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向乙方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乙方按照计划内结算价向甲方打款进货。具体价格如下:
2、甲乙双方约定:泸州老窖特麯酒(老方瓶)只面向国有企事业单位;泸州老窖特麯酒(老圆瓶)只面向党政军系统;泸州老窖大曲酒外贸版只面向基层单位。
4、乙方:乙方自愿遵守本合同约定的第2条即只在合同约定的单位定向销售,乙方向甲方购买的产品只在市团购渠道销售,不得将产品销售至市区域之外,且保证产品不进入市场流通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大卖场、单体商场、连锁超市、社区零售店、名烟名酒店、餐饮酒店、批发市场等营业场所)并且,乙方保证不得低于计划内结算价销售产品。如乙方出现前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销售本协议下产品的资格,并取消本协议项下产品的市场支持及推广奖励。
5、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需由甲方在包装上进行特殊编码标识。
6、在乙方销售执行过程中,甲方根据自身的产品保障能力,可阶段性停货或控制发货数量,此调整不构成甲方对本协议的违反,因甲方停货、涨价或换装等实施阶段性销售调整的,以甲方临时通知文件为准。
7、乙方向团购客户销售本协议约定的产品后,由乙方将产品配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对于乙方提供的销售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推广奖励,推广奖励由客户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奖励金额为本协议第8条所约定的销售金额的13%购物返券(货补)奖励或者10%的现金奖励。若乙方首笔订单量超过50件,甲方根据乙方首单进货量给予乙方5%的品鉴酒小酒支持,用于乙方进行公关、品鉴及开展促销活动。
8、甲乙双方约定合同期内乙方实现的销售金额是指: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自行向甲方打款进货的金额。(备注:对于乙方退货的产品金额不计入销售金额。)
9、乙方向甲方购买产品实行先款后货,购货前,乙方应将货款全额支付至以下甲方指定账户,甲方确认货款到账及订单信息后,将产品发运至乙方指定仓库,运费由甲方承担。如在运输过程当中货物损坏,乙方有权拒收;交货后货物破损由乙方自行承担。甲乙双方约定:非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概不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