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结题验收等科研活动中,必须实事求是,提供真实的材料,作真实的陈述。不得隐瞒与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不得干扰评审工作。不得伪造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等证明材料。
2、科研人员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3、科研人员要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中南大科字〔2013〕2号)的要求做好项目研究,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主要研究人员。要确保项目安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科研人员要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中南大科字〔2013〕3号)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5、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泄漏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
6、科研人员不得滥用学术地位或利用工作之便,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文献资料,以及其他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的审查设置障碍;或将未经同行专家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时夸大成果价值。
7、科研人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不得伪造、篡改科研数据。
8、没有参加创作,不得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署名。
9、不得在公共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10、不得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科研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科研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不得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11、尊重他人研究成果,在科学论著的写作中,参考和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用他人论点必须如实标出,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须注明转引出处。
12、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应按照在科学研究中的实际贡献依次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