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甲方在协议期限内,每年分配给乙方共%的干股,即甲方将年终税后净利润的%分配给乙方。
(2.2)甲方按以上方式分配的前提为甲方年终税后有可分配的净利润,如果当年亏损则没有分红。
(2.3)在每个会计年终了的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无条件将乙方可得分红全额支付给乙方。
(2.4)乙方取得的虚拟股份分红,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否则甲方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支付。
(2.5)乙方取得的甲方干股分红比例,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记载于公司内部干股股东名册,并对内产生法律效力;乙方取得的该干股分红比例,没有任何实际股份作为分红依据,即乙方按上述比例分红,仅仅是甲方的单方面奖励,与股权无关;乙方不能依据此认为在甲方有相应的比例的股权,不得以此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乙方亦不能以其干股要求甲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甲方收购。
(2.6)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或者因乙方违反劳动合同而被甲方解职的,或者任何因为甲方或乙方原因而使乙方离职的,基于本协议的奖励性质,双方认可:如前一年已进行分红,前一年的分红不用退还;当年的分红截止到解除合同当月计算出平均值,乘以当年乙方工作的月份为当年最终分红利润。
(2.7)签订本协议不影响甲方和乙方的正常劳动关系,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干股同时,仍然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待遇领取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