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节能领导小组会同电力部门通过采取负荷控制器和电网实施监控方式,全天候24小时监控具有一定规模以上的宾馆、酒店、商场等商业服务行业用电情况,掌握用电量;
2、严格控制宾馆、酒店、商场等商业服务行业空调、电梯和电动旋转门用电负荷,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0℃,有多台电梯运行的,在客流量减少的情况下,实行减半开启,鼓励4楼以下电梯不停层,鼓励电旋转门停开;
3、宾馆、酒店白天尽量不开照明灯,商场等其他商业服务行业使用节能照明灯,敦促宾馆、酒店、商场等商业服务行业夜晚照明用电适量使用,文告灯、霓虹灯、射灯等装饰灯在全县用电紧张时禁止开启使用;
4、在宾馆、酒店、商场等商业服务行业大力推广使用节能灯,特别是在商场客流量少时,减少家电产品如电视、风扇等现场展示数量和时间;
5、加大对宾馆、酒店、商场等商业服务行业员工及物业管理人员的节能教育和培训,增强节约用水、用电意识,加强对照明、空调和锅炉等各种耗能设备的技术改造,推广节能产品应用;
6、加强对宾馆、酒店、商场等商业服务行业的节能监督检查,落实节能用水、用电责任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用水、用电管理,建立健全检查机制,发现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
7、鼓励使用节能灯和设施,对推广和使用节能灯的按政府有关现行文件和政策进行奖励,并将宾馆、酒店节能情况与星级评定相结合,凡属不使用节能设备和设施的宾馆、酒店一律不予参与星级评定;
8、对实施技术改造,加强节能管理的单位,由县节能管理部门考核验收后报请县政府通报表扬,并按有关规定视情奖励;
9、对节能突出单位,在电力供水紧张时期优先保障供水用电需要;
10、对严重违反节能规定和要求的,要充分调动社会舆论监督,对节能不到位的典型企业实行媒体公开曝光,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采取减少用水、用电指标予以控制,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1、设立节能市民举报电话,对违规使用广告灯、霓虹灯的宾馆、酒店、商场或超市,经核查举报属实的,给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并由县节能部门对违规宾馆、酒店、商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12、对妨碍节能执法与检查的宾馆、酒店、商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