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校舍(含附属设施,下同)的建设符合学校的长期规划,满足学校发展的需要,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有投资计划和资金筹措方案,按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新建校舍要专人负责,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竣工后须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才可使用。建立校舍资料档案,做到产权归属清楚,产籍资料完整,全面准确地反映校舍的变化情况。
二、学校严格按照校舍设计的功能,确定用途、荷载和使用年限。学校校舍未经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校舍的使用功能,不得随意拆建、改建,不得违章搭建建筑(构筑)物,也不得将校舍出借、出租给外单位或个人长期(半年以上)使用。
三、学校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部分拆除),须由学校提出意见并筹备好资金,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设计单位搞好施工图纸,通过合法程序向社会公开招标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四、重视校舍安全。对建设年代久远、结构质量低、抵抗自然灾害能力差,地处山坡边、水岸边,抗震设防地区的混合结构、石结构的校舍,要定期组织检查,并聘请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出现问题的校舍做出鉴定。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及时发出危险校舍通知书。属D级危房的要立即封闭停用,并限期拆除,及时改造。属B、C级危房的,要及时加固、维修或改建。
五、建立自然灾害预防制度,制定防险救灾应急预案,切实做好防洪、防风、防爆、防雷、防毒等安全防范工作。教育师生提高安全意识,维护好校舍。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值班巡查,发现校舍损坏和险情时,要做力所能及的维护、加固。
六、加强校舍的维护管理。校舍的走道、楼梯和主要出入口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堵塞紧急疏散通道,不得在疏散通道加门、上锁。经常检查和维护学校的排水系统、供电线路及消防器材等设施。各类建筑物的竖向排水、屋面和地面排水应保持通畅,发现破损,要及时修补。对老化的供电线路,必须及时更换。要保证校园内消防器材的可靠使用。
一、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秩序,按组入座,不许喧哗,不得擅自动桌上的仪器。
二、实验前,学生必须明确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和仪器的使用方法,根据实验教师开出的仪器清单,检查实验用的仪器是否齐全,如发现仪器、用品破损或遗漏应立即报老师处理。
三、实验时,学生应在老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实验步骤进行,要仔细观察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实验过程如仪器发生故障,应立即报告老师,听候处理。
四、爱护仪器,节约水、电和药品。实验时应注意人身安全,操作带电仪器及使用有毒有腐蚀性药品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触电、中毒、受伤等事故发生。凡违犯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者,应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确属正常损坏,经老师核实,予以报损。
五、实验完毕,要关闭电源、水源,拆开实验装置,将所有仪器擦试(或洗涤)干净,并清点整理好,放在规定的位置上。不得将实验室的任何物品带出室外。
六、实验废液应在实验结束后收集并进行委托处理,经处理后方可排放。排放应达到国家废水综合排放水质标准。
七、各室应备有效的消防措施。每个化学实验室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和急救箱。灭火器及急救箱中的药品应注意及时更换。
八、学校应设专职实验教师,并由其对上级调拨或学校自购的教学仪器(含标本、模型、药品、挂图等,下同)进行验收入库、做帐。做到实验室有明细帐、实验教研组和学校总务处有总帐,达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做实验所需教学仪器,必须提前通知实验教师做好准备。要及时办理借用、归还手续。实验教师验收归还仪器时,发现遗失或损坏,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报损或赔偿)。学期结束,实验教师必须认真进行一次教学仪器清查盘点工作,并向学校报告盘点结果。对需要维修、保养的仪器、器材应采取措施及时维修保养。
九、仪器应有专室存放,并科学地摆放在仪器橱中,做到陈列整齐、取用方便、科学合理。橱外应标明仪器类别、编号、名称和数量。组合仪器要单箱保管,以防配件散失。化学药品应和其它仪器分室保管。剧毒及危险药品应按不同性能进行专门管理,妥善放在专库、专柜中,实行双人双锁保管,严格领用登记手续,严格控制发放量,剩余部分应及时收回。仪器储藏做到"十防"。
十、教学仪器仅供本校教学使用,一般不得借与外单位和非教学单位使用。特殊情况,须经校长批准方可借出,归还时如发现损坏,应视具体情况照价赔偿。
十一、实验室要建立技术档案。对各种技术文件,如实验室操作规程、产品说明、线路、图纸、化学配方、技术标准等要分类编号,妥善保存。
十二、实验室、仪器储藏室严禁进行其它活动,严禁存放私人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