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规定,民事答辩状是具有一定的规范格式文本的,我们在制作答辩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文书的规范格式,这不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还是自我形象的展示。因此,我们经常建议就算有些案件看上去看不起眼,一些被告觉得没有必要请律师,我们认为至少你还得提交一份规范的答辩状,就算是当事人不请律师,至少可以让法院、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看到、知道我们被告也还是有律师指点和帮助的,至少他们不敢轻易糊弄被告了。再说,规范的格式,条理清晰,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法官来说也有所帮助,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让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多查明案件事实。
答辩状的制作与起诉状的制作,最大的不同在于一个重在"立",一个重在"破",起诉是"立",答辩是"破"。答辩就是要找出原告起诉的破绽和漏洞,指出原告起诉状中的不足,找出法律关系和事实陈述的漏洞,证明原告的起诉所述不实,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正如前面所讲,如果通过阅读原告的诉状,发现这个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这就是我们说的过了诉讼时效期,原告的事实再客观真实,理由再充分,已经丧失了胜诉权,只要被告答辩时提出来,人民法院就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了。其次,如果我们发现原告起诉搞错了对象,或者他根本无权起诉被告,比如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原被告之间根本就没有合同关系,原告以合同法律关系起诉被告,这个时候被告就可以合同相对性原理主张自己不是适格的被告。还比如,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或许根本就不成立,或者原告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根本就缺乏请求权基础等等。只要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漏洞和案件的客观事实据实进行答辩,有理有据的对其进行还击,就可以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中,一味的胡搅蛮缠实际上对被告也没有好处,狡辩反而会适得其反,在答辩时可以从简,或者避重就轻,或者主动承认错误和示好,争取利益最大化和妥善化解矛盾。当然,在某些具体的时候,确实不太适合进行书面答辩的情况也可以不予书面答辩,在开庭时当庭答辩即可。总之,这个时候的策略是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纠纷妥善化处理,不可挑起事端,不可激化矛盾,冤家宜解不宜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