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8.医疗机构业务科室与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数(医师、护士)关系对应表(附件1);
10.新购进大型医用设备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复印件;
11.相关专项技术、特殊医疗技术项目执业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如《放射诊疗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等;
12.涉及诊疗科目或项目的相关执业人员专项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合格证书等;
13.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校验期内财务和分配状况年终决算,营利性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校验期内财务和分配状况年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14.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或出具的校验期无不良执业记分证明;
1、以上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相关表格可在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网站()"表格下载"中下载.
2、提供的《申请书》和《注册书》填写要求准确、完整,不得空项,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3、除《申请书》和《注册书》外,申请人(单位)应在申报材料原件逐页盖章,没有印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逐页签名;
4、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任意涂改;涂改后,应加盖印章或签字;
5、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印章或签字;
7、提供外文资料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后,并经公证处公证;
8、提交的证件原件(除需办理执业注册外),均为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由申请单位盖章或个人在复印件上签章;
9、申请人应按照以上要求如实提供资料,并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样本),以对申办事项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0、申报材料一式2份,一份原件, 一份复印件;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为12号字;
11、提交材料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不予受理.
附件:1.医疗机构业务科室与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数(医师、护士)关系对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