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令停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对经宣传教育、督促协调仍不按要求缴纳的,由县政府责成国土、规划、人防、建设、税务等相关部门严格执法,采取责令停工、暂停办理各类手续等综合执法措施,直至交齐所有欠款。在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恢复开工,并继续办理相关手续。
2、冻结银行账户。对拒不配合按时缴纳的,由有关部门申请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或者从银行账户上予以划拨,同时按照欠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追加利息。
3、收回土地使用权。对经采取行政措施或法律措施仍不按规定时限缴纳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已经部分开发的出让土地,实行分割收回,收回部分进行重新拍卖。
4、征收土地闲置费。对拖欠土地出让金且不按期动工
建设的,除追缴欠款外,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征收土地闲置费。
5、公开曝光。在追缴工作过程中,对不主动配合、诚信缺失的业主单位,在镇平电视台进行公开曝光。
6、列入黑名单。对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协议且欠款出让金的,由县国土局将其列入黑名单,自列入之日起三年内不允许进入全县土地交易市场,取消其参加县域土地竞买资格。黑名单送达纪检监察、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存档备案,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7、对欠款"两费一金"或手续不齐正在施工的项目停水、停电。
8、依法追缴。对无正当理由拖欠不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