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行一把手领导下的财务部负责制,各项开支由财务部统一掌握,合理安排。各项开支实行经手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经一把手领导签批后,方可报销,否则追究财会人员责任。
(2)本单位的经费开支,原则上执行预算管理,施工生产实行经济目标管理;禁止公款外借(包括局属各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特殊情况应请示书面批准。严禁任何人以公款、支票为个人办私事。严禁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严禁用单位资产或银行存款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抵押贷款、担保。
(3)机械设备、车辆的购置、院内基本建设工程等项目开支,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单、记账、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执行好国家财会制度的统一规定。本单位的车辆原则上在系统内修理厂修理,由修理厂向本单位清算,本单位能够维修的尽力自行解决,严禁在修车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
(4)建立监督机制,工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的结算,必须于原始票据上由主管领导和经手人签字,并开具统一发票,否则,财务不予结算。本单位及各项目经理部所需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原则上由行政办室统一购买,统一合理发放;测量仪器、工具、订购科技书刊、报刊、杂志等文化用品需请示一把手领导批准。
(5)干部职工的差旅费、劳保用品等按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各项奖金、分成补助的发放(包括临时工、机手、管理人员)其金额、数量由领导班子研究确定,行政办公室统计,财务部负责发放;临时工由统计股审核后,列出临时工工资表,经一把手批准后财务部负责发放。
(6)出纳人员在每周完成出纳工作后,应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上存、收入、支出、结存情况,编制"出纳报告表",并对库存现金,由会计或一把手指定人员进行定期对账实地盘查,其他时间不定期进行抽查。
(7)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的使用凭一把手批准单,否则财务部有权拒绝提供使用。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特殊情况需签发的,必须在支票上填写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日期、规定限额和报销期限,由支取人在支票登记簿上签字。银行支票确认的财务专用章及出纳手章必须分开由财务负责人和出纳负责保管。
(8)会计人员根据财务收支计划,逐步核算开支,对计划外和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向一把手领导提出意见,以便领导及时处理。
(9)现金出纳必须按财务规定存放现金,库存现金超过一定数额时必须存入银行,日清月结。如发现现金与账目不符,责任自负并追究责任;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的使用凭一把手领导填写"支票领用单",由经办人、部门经理、财务主管、一把手领导签字后出纳方可开出,否则财务部有权拒绝提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