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要求对全县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达100%。
(一)对各级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消毒隔离措施和医疗废物处置全面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各级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剂标识标签及索证资料进行检查。
(三)继续加强对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分诊点,并设有明确标识,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四)对疾控中心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其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及其制定各项工作目标,人员培训及宣传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