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另,法发(20xx)61号《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亦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前述规定,不立不裁行为系由具体的法官作出,而法官的这类行为属于违纪行为,依法应受到处分。那么,当事人针对具体法官个人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行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xxx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第九条——"几层人民法院监察室或监察员管辖本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向人民法院xxx门进行举报。
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职工安置、社会保障、林权改革、企业改制等群体性敏感案件,遇上"立案难"的概率远远超过了一般性民商案件。要解决这个"老大难"的问题,一方面有赖于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另一方面则应当让相关法律规范及政策大写的监督机制落到实处,令违法不立案者有错必纠、必罚,推动改革成果落地。
本人XX,生于1981年1月9日,汉族,xxx党员,硕士研究生,2008年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统一招录考试,考录到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被任命为XX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2017年,我在XX区人民法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XX区人大的监督和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下,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积极践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活动,自觉接受XX区人大的监督,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积极参加我院组织的各项政治、业务学习活动,模范地遵守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民司法,圆满地完成各项工作,现将自己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