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司法考试的题目就是一个字——多。既然多嘛,那就题海战术、大海捞针了。嘿嘿,对于司法考试,我想最终"针"是没法捞到的,"海藻"倒有可能的。除了真题,很多题目都是有数量没质量的。好些题都抄来抄去,重复的现象比较多,当然答案错的也比较多!像这些题目,做了只会浪费时间,还倍受打击。
有些朋友呢,基础还没有打好,就拼命的做题,老想检测一下自己的水平。结果呢,做来做去,就是没有办法把那三大本丢掉。越做越没有信心、越做越感到今年要玩完了。做了许多无谓的牺牲,浪费了许多宝贵时间。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有些同志虽然没有达到破万卷的境界,但书肯定是破了。6张封皮掉了5张,还有一张随风飘动,摇摇欲坠。书内更是缤纷世界,五颜六色。黑笔、蓝笔、铅笔、红笔、水笔是样样齐全,密密麻麻,那些小四铅字早已压入"雷峰塔"下,见不了踪影!几本书是啃了一遍又一遍,就差没有把骨头吞下去了。其想,考点在书上,我多看几遍,还能不多。其实并非这样,考试的时候,就是开卷考,也不见得就能过。不研究真题,不归纳不总结,到最后倒落得榜上无名了。这种例子并不少见。
很多过来人总是认为自己去年查1分,2分,今年就稍微和略加努力就可以,这是错误的思想。
与旗鼓相当的人交流为"切磋",向比自己高一筹的人讨教叫"咨询"。我认为,在复习的初期,最好少切磋,遇到问题,拿个好点的本子记下,等到中后期一般的问题都能解决。如果这时还不能解决的,就集中时间,把笔记本上记录好的弄不明白的地方一次性地找高手讨教咨询就可以,这时候可千万不能客气,要追着问。在刚开始复习要沉得住气,安心接收知识考点。
大凡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新手朋友们,在复习的初期,都不同程度的触及上述禁忌。所以对于司考老人来说,新人一次性通过的要少的多。这并不是用的时间多与少的问题(有的朋友三四年不过,你能说他花的时间少么),而是在于老人知道了自己该怎么复习。这也许就是经验吧,或者亦可称之为教训。
这是个心理问题(应该可以划分在强迫症内)。很多人都有这样的想法:我买的学习资料都要看的、我买的练习资料都要做的、我买的录音资料都要听的(不做不就浪费了嘛!)。然看着那一大堆的有用没用的资料,就会一种莫名其妙的不安:天哪,我把这些资料翻完一遍要花多长的时间啊?我的时间来得及吗?所以有些人就拼命的赶进度,结果呢,书是看完了、题目是做完了,司法考试却88了。复习过的人都知道,我们很多都是无效时间。如果变无效时间为有效时间,合理安排,800个小时就够了。
司法考试的资料很多也很贵,好些人很舍得投资,劈里啪啦买回一大堆资料,买是买回来了,可是却不知道怎么用,恨不得序言都要看上几遍,书的角角落落都不放过。在他们的眼里,资料是花钱买回来的,就一定要全看完,是练习就一定要全做完,是课程资料就一定要全听完等等,他们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心理有底,才会通过司法考试,结果呢,眉毛胡子一把抓,到最后什么也没有得到。重点就是重点,合理利用资料才是制胜的上策!
与雷区三相对,一开始就复习第一册是不科学的,而将第一册放在最后突击的想法是很危险,要知道,如果只靠最后去突击第一卷内容,平时不注意积累,很难达到好的效果的。有些朋友认为自己记忆力差,便决定靠后几卷提高分数。然从考试心理上来说是错误的,不管谁参加这样大型的司法考试,越到复习的后期,越放不下那些重点的科目。一般谁都不会舍得长时间撇开重点科目不管的。
第一卷从第二阶段复习时就要重视起来,不要偏废,这一卷的产出是可观的。
法条很重要,但法条的繁琐性和不可捉摸性必定耽误大家的宝贵时间。法条绝对不是靠背诵搞定的。很多学员现在就拿着本《法条汇编》狂背之,真正做到法条不离手。结果呢,背来背去,背到最后,脑中一片空白,全是一本糊涂账!因为他背的只是表面的文字(这些谁都认识的汉字),却无法悟及法条背后的精华法理所在。其实,在考试的时候,即使把法条汇编放在他的面前,他也不一定就能考到360分。否则的话,司法考试就没有它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了。请记住,司法考试是一个资格考试,是选拔性的考试。不是记忆大比拼!!!知道法条背后的东西,比简单的知道法条的内容要好得多。
抓不住重点,分不清主次是最令人头疼的!有些人啊,好不容易搞到一套教材,不管三七二十一,就从第一册看起(人家排的第一册嘛,当然要从头开始了?)。还有同志想,我没有理论基础,那就先看法理吧。别以为通过几天的学习,我们的理论就上得来。有些人更好笑的是,学到最后,不要掌握的,掌握的是头头是道,该掌握的,却是一窍不通。结果丢了西瓜,拣了芝麻!
俗称的"三大本",即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按照司法考试前三卷的考试内容进行编排。原为司法部组织编写的司法考试官方教材。后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取消了"指定教材"的称谓,但是,作为司法部组织编写的唯一司法考试专用教材,其"指定教材"的地位仍然是毋庸质疑的。因此,作为考生,也应当对其有足够的重视。当某些教材或者复习资料对某个观点存在争议时,我们应当以辅导用书的观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