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在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又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使原本较轻的非法拘禁行为转化性质严重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 收买后又出卖的
(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的方式,而且该转化仅仅针对首要分子,其他参加者妨害公务罪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7)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 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之际,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8)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 (挪用的虽然是273条所规定的救济、救灾等七项特定款物,但归个人使用的)
(9)抗税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因为抗税罪的法定刑高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抗税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则只能定抗税罪)
(1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 (条件是当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时。)
(1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走私、贩卖毒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有两种情形;①是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②是行为人为牟利而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法律||教育网药品的,可见前者不要求是否有牟利之意,提供不论是否有偿均使原行为性质发生转化,而后者仅限于是有偿提供的。)
(14)挪用公款罪—→贪污罪 (可以推断有两种情形发生转化:①是主观上不想退还即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②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如果行为人是无力归还、即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仍定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而不能转化为贪污罪。)
★包容犯现象 包容犯其实就是想像竞合犯,是理论错误,学艺不精的表现——韩友谊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