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第二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学校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每年至少 2 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重点内容和责任制,对重要的意识形态工作要及时过问、亲自处理,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要亲自抓。
第三条 抓好学校领导干部理论学习,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学校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必学内容,每年安排学习不少于 2 次。
第四条 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报告 1 次意识形态工作情况。
第五条 加强宣传思想文化战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选优配强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和领导班子,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坚强有力。
第六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定期分析研判制度,掌握和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的情况和问题,安排部署意识形态领域工作任
务。每年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不少于 2 次,至少形成 1 份分析研判报告提交学校党支部会研究。
第七条 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 1 次全面督查,对意识形态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专项督查。
第八条 检查考核每年至少 1 次,纳入年度目标综合考评,与述职相结合,统筹安排部署。
第九条 每年至少听取 1 次所属部门、子学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汇报,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与各项分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十条 学校党支部班子成员把分管部门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和个人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情况纳入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和年终个人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