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教学权: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教师形式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它是指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
(3)管理学生权:管理学生权是指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
(4)报酬待遇权:它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在教师职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
(5)参与管理权:它是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师应正确行使批评、建议权。
(6)进修培训权:它是教师职业权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该知识点一般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掌握教师的权利不仅仅是为了应对考试,更是对即将进入教师行业的你的自身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