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子女与探望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不能对等使用。你不能以前夫拒绝你探望儿子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给付抚养费是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的承担既不附任何条件,也不被任何因素所免除。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依法享有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视、看望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本案中,如果法院已经在离婚时就探望权问题作出过判决,你可以在支付抚养费的同时,申请法院执行探望权。如果法院在离婚时没有就探望权问题作出过判决,你可以就此另行。
我自2007年元月患病后,治疗了两年,并无多大效果。丈夫钟某见状,遂不想花钱为我继续医治。在我的苦苦哀求下,钟某答应给我5万元包括医疗费用在内的扶养费,还要与我签订协议,言明:"一次性支付5万元扶养费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我无奈,只好答应并签了字。时至今日,我的病无多大好转,而该款早已用完,我又借债无门。
请问:我还能否向钟某索要包括医疗费用在内的扶养费用?
尽管你与钟某已达成协议,但你仍有权要求钟某承担包括医疗费用在内的扶养费用。
一方面,该协议是违法的。《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即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只要一方需要扶养,另一方就必须承担给付扶养费等义务,而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改变。
本案中,你因患病需要治疗也属于需要扶养的范围。钟某若借口签订了一次性给付的协议,来规避只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务必承担的责任,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该协议无效。钟某要求与你签订一次性给付协议属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及"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即无论是乘人之危,还是违法行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