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之诉的核心在于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选项A中的甲请求乙不为行为,属于消极行为给付之诉;选项B中丙的请求实际上是消灭合同关系,属于变更之诉;选项C中男方的请求本质在于改变其子的抚养关系,属于变更之诉;选项D中王某的请求为解除法律关系,属于变更之诉。
给付之诉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是双务关系,如基于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是单务关系,如基于出借人将借用物出借给借用人后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第二,双方当事人就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第三,要求义务人履行实体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实体权利。
消极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的本质区别在于争议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不同。消极确认之诉的前提在于争议双方就双方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因此,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在双方之间不存在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而变更之诉的前提在于争议双方现实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只是就是否应消灭或者变更该法律关系双方发生争议,因此,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消灭或者改变双方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如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裁判其生产产品的行为未侵犯乙公司的专利权,则属于消极确认之诉;如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儿子归前妻丁某抚养,则属于变更之诉。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建筑一栋20层的写字楼。合同签订后,因甲公司内部结构调整,提出解除合同,遭到乙公司拒绝。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中存在几种诉?属于何种性质的诉?
本案存在一个诉,即甲公司要求解除与乙公司之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变更之诉。注意,在判断诉的种类时,务必立足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