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不仅在私法上,在公法上也有其效果,如选举、纳税等。
(1)确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自然人的失踪,是以离开住所后,若干年内杳无音信为依据确认的。
(2)确定债务履行地。民法通则第88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此处的"所在地",对自然人而言,即为住所。
(3)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由其住所所在地的工商局管辖。
(4)确定婚姻登记地。婚姻登记,由男女双方其中任何一方的住所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管辖。
(5)决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如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行为等,均可以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法律作为适用的法律。
(6)决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民事诉讼中,一般管辖采"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对自然人被告,就是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7)行使选举权的所在地。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被选举,皆以户籍所在地为准登记参加。
(8)其他。接受义务教育、参加高考以及录取、兵役登记、信用卡办理等等,都与户籍所在地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