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周明宇与3名好友均为北京怀柔区人。1999年4人共同出资,在北京市东城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设立了明宇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该公司的办事机构及营业场所设在西城某大厦。 2002年5月,该公司的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能归还到期的银行贷款。其债权人北京市商业银行丰台区分行于是决定向法院申请宣告明宇公司破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有权受理该破产申请的法院是: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破产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8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明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西城区,应认定西城区某大厦为该公司的住所地,因此,其债权人应当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宣告申请。
2.甲公司是国务院规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普通国有独资公司,在具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授权的条件下,以下哪些事项可以由甲公司的董事会自行决定: (1) 修改公司章程 (2) 申请破产 (3) 增加注册资本 (4) 发行公司债券 (5) 变更公司形式 (6) 与其它公司合并 (7) 解散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由此可知,普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而这些事项以外的其它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申请破产、变更公司形式都可以由公司的董事会自行决定。所以选项D正确。
3.债务人杜存刚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向债权人陈锦履行合同,要交付小站大米100吨,但是债务人杜存刚却在约定交货地点找不到陈锦,其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将标的物大米提存。那么,陈锦领取该被提存的小站大米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 )。
参考解析:本题实际上是直接考查了《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依此,可知D项为正确答案。
4.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1月通过公开招标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甲公司开发的A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完工后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 1000万元。2005年9月,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将在建的A住宅小区抵押给了本市的丙银行并贷款2000万元,约定贷款期为1年,如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丙银行就将住宅小区工程拍卖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2006年5月,甲公司在办理了A小区的预售许可证后,又将其中一套住房预售给了丁,甲、丁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由丁支付了第1期30%的房款。2006年10月,工程如期完工并经检验合格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无力支付工程款和返还银行贷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丁无权要求交付住房,应由乙公司就A小区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B 丁无权要求交付住房,应由丙银行就A小区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C 丁有权要求交付住房,乙公司仅就A小区未预售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D 丁有权要求交付住房,丙银行仅就A小区未预售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参考解析:本题考点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优先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本题中以下简称《批复》)中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按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B选项和D选项应排除。《批复》第(2)项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在本题中,消费者丁仅支付了30%的房款,因此C项可排除。正确答案为A。
5.甲、乙两公司于2003年6月15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100台电动缝纫机,货到一星期内付款。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当即进行了调试,发现大部分机子都存在运行不畅的毛病,因缺乏经验,甲公司认为这是新机器的缘故,未向乙公司反映,并于6月21日交付了贷款。2006年3月,甲公司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退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B 仲裁中并无时效要求,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并裁决
C 仲裁时效是由仲裁委员会裁决决定的,因此仲裁委员会先受理再审查仲裁时效
D 仲裁委员会应予以受理,经审理发现申请超过诉讼时效的,裁决驳回仲裁请求
参考解析:本题考点是仲裁时效问题。根据《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可见,在仲裁时效期间这一问题上;《仲裁法》本身并未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而是指出适用争议所应依据的实体法律的有关规定。就诉讼时效而言,我国《民法通则》第 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多数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均应为2年,"另有规定"的情况比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4种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况:(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另外还有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述时效期间均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时效期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均不予保护。此外,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等均作了具体规定。只要我国现行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特别规定,则这些诉讼时效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仲裁时效。据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是2年,但诉讼时效是否已超过2年或者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事由,则应先由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审理查明,若发现确实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裁定驳回仲裁申请。《民事诉讼意见》第153条也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6.王某投资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进行的限制性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B 王某在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注册时,应当注明自然人独资
C 王某一人制定了该公司的章程,并决定了董事长和经理的人选
D 因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独立法人人格,王某只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可能有连带债务
参考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
《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选项A正确,王某不得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选项B正确。
《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选项C正确。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王某仍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人格混同时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选项D错误,所以,本题的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