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撤销假释的裁定:(1)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