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调查或检查时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有要求当事人如实回答询问并协 助调查或检查的权力;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抽样取证;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制度,在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负有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义 务。
3.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履行告知程序,是依据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必要条件。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除非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的权 利。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举行听证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调查终结,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 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法律//教育网当事人的情况;违法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及法律依据;履行要求;救济途径及期限。
7.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送达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送达在法律上意义重大,法律文书非经送达不能生效。
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是多方面的,但在程序上的主要区别是:(1)作出决定前的告知。(2)作出决定前的听取陈述和申辩。前者如果没有经过这两个程序,并不影响决定的成立;后者则影响决定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