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是某公司保安,共谋抢劫公司副总经理的钱。准备了犯罪用的工具,作案前丙感到害怕,退出了犯罪。甲乙仍按约定使用丙提供的刀作案,抢 劫了副总经理的2 万元钱和一张信用卡,并胁迫副总经理说出了密码。后将副总经理杀害,沉尸江中。用该信用卡先后取出35 万元。后案件侦破。问甲、乙、丙如何处理? 法律 教育网
1、三人是共同犯罪。丙辩解抢劫时我已经退出,没有共同行为,不是共同犯罪。成立否?不成立,共谋的行为就是共同犯罪,又参与准备了犯罪工具,是共犯。共犯中,如果想成立犯罪中止,不但要自己停止犯罪,而且要阻止其他共犯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向司法机关报案。
2、甲乙构成抢劫罪,杀人的行为是抢劫中的手段行为,不单独定杀人罪。
3、甲乙抢劫的犯罪数额:不仅是抢劫的2 万元,还应该包括抢劫了信用卡之后取出的钱。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不单独定盗窃或者信用卡诈骗,因为此行为是抢劫后的后续行为。
4、甲乙是抢劫既遂,丙中途退出,是既遂还是未遂还是中止?是既遂,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中途退出犯罪的人,如果其他人成立既遂,该退出的犯罪人也成立既遂。"一人既遂全案既遂"、"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5、甲乙如何量刑?
甲乙符合入户抢劫、抢劫致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五千至两万以上)。依263 条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入户抢劫的、抢劫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