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与其叔叔张三、张五因法定继承对房屋形成按份共有关系,张华对房屋享有2/3的产权分额。
但由于房屋鉴定价格过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会占便宜,因为对其他继承人的补偿就会少,这样势必会造成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争执。
依照《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本案中张华经析产继承后对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为2/3,如果其主张所有权,应予以支持。而且从房屋来源及与被继承人关系来说,也应优先支持张华的所有权主张。
1、房屋所有权归属影响着继承人的重大利益。房屋作价过高,则取得所有权的继承人给其他继承人的折价款就高;反之则低。如就诉争房屋价值申请司法鉴定,则鉴定价值往往大大低于市场价格。
2、争议双方最好能就标的物价格进行合议,达成一个合议价格由法院确认;或者由主张所有权的人相互竞价,由出价高的人取得所有权。通过双方合议或者竞价,相对来说比较公平,也可以避免鉴定费,节约司法成本。当然,合议或者竞价确定标的物价格需由一方向法院提出,而且得到对方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