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上海浦东川沙的李女士和黄先生于198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常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今年年初,李女士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要求与黄先生离婚。鉴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均有离婚的意愿,法院于3月21日一审判决两人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处理,双方当庭签收了判决书。
然而,一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4月3日,黄先生突遇车祸被送到医院紧急抢救,4天后即4月7日,黄终因医治无效死亡,一场风波也就此展开。
由于一审民事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从双方签收离婚判决书的次日算起,到4月5日上诉期间届满,但4月5日正好是周六,因此届满日期顺延至4月7日。李女士由此认为,黄死亡时仍在上诉期内,离婚判决没有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所以她有权以配偶的身份继承亡夫遗产并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
而黄的亲属则认为,法院已出具了离婚判决书,而且离婚是由李女士主动提出的,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李女士无权提出上述要求。为此,双方又找到法院,黄的亲属要求法院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而李则要求确认判决不生效。双方各执一词,针锋相对。
法院根据案情仔细研究了相关法条,认为案件的审理过程不仅指案件判决以前的审理阶段,还包括上诉期,这起案件的情况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应当终结诉讼”的适用条件,依法裁定诉讼终结。这就意味着:黄先生死亡时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李女士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黄先生的遗产并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